管道老化改造费用可计入燃气定价成本!住建部、发改委发布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要求新通知

日期:2022-10-12 11:47:07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485

作者:

浏览数:0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提出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在此之后,发改委、住建部共同编制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列举了城市燃气管道的具体评估对象,并规定按照“谁拥有、谁负责”原则,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拥有的市政管道和燃气厂站、设施的老化评估工作。7月初,国家发改委公布《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住建部办公厅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编制更新改造方案、精简审批流程、施工安全、运营维护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等底线要求和生命周期管理、修复开挖补偿费用、 气经营许可证管理、运维管理是、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工作等需攻坚的“难题”。


其中规定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并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可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价格。该条是此次《通知》的创新之处,把更新改造费用与燃气企业的定价成本、燃气价格直接挂钩,有助于增强燃气企业更新改造的积极性,《通知》还规定了对占道施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减免的优惠政策等,对燃气企业是利好。但也需要注意定价、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等过程的合法性,防范价格违法风险。

微信图片_20221012114837.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部署推进更新改造各项工作。为扎实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牢底线要求,确保更新改造工作安全有序

(一)健全机制。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市、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城关镇)、社区和专业经营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二)编制方案。在开展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普查、科学评估等基础上,抓紧制定印发本省份和城市(县)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原则上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方案制定。各城市(县)应明确改造项目清单分年度改造计划,要在掌握老化管道和设施底数基础上,建立更新改造台账,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道和设施全部纳入台账管理、应改尽改。严禁普查评估走过场,违法出具失实报告。

(三)科学推进。要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改造规模、节奏、时序,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避免“运动式”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系统谋划各类管道更新改造工作,确保整体协同。严禁以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为名,随意破坏老建筑、砍伐老树等。

(四)用好资金。落实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加快建立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各地要提前谋划下一年度改造计划,落实更新改造项目,变“钱等项目”为“项目等钱”;要完善机制、堵塞漏洞、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严禁截留、挪用。

编者注:提醒注意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适用范围,不得适用于燃气企业所有或用户所有的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国务院办公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财政资金可给予适当补助。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产权归属于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等。

(五)加快审批。精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城市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规范施工。推动片区内各类管道协同改造,在全面摸清地下各类管线种类、规模、位置关系等情况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施工方案,同步推进城市燃气、供水、供热、排水管道更新改造,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造成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坚决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当不慎操作破坏燃气等管道引发事故,坚决防止过度或不必要的“破墙打洞”。

(七)确保安全。完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事中事后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抽检巡检、信用管理及失信惩戒等机制,压实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

(八)加强运维。严格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城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结合更新改造加快完善管道设施运维养护长效机制。要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九)用户参与。督促指导街道、社区落实在推动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的职责,健全动员居民和工商业用户参与改造机制,发动用户参与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过程监督等。

(十)及时整改。建立群众诉求及时响应机制,有关市、县应及时核查整改审计、国务院大督查发现和信访、媒体等反映的问题。确有问题且未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视情况取消申报下一年度更新改造计划资格。

二、聚焦难题攻坚,统筹推进更新改造工作

(一)将市政基础设施作为有机生命体,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建立“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改造解决问题”的机制,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安全稳定运行,提升硬件质量、韧性水平和全生命周期运行效益

(二)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作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在地上地下开发建设统筹上下功夫,加强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桥梁改造建设、综合管廊建设等项目的协同精准,补短板、强弱项,着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宜居性。

(三)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地方出资责任,加大燃气等城市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通过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更新改造资金

(四)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水平,不应收取惩罚性费用。应对燃气等城市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到的占道施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予以减免

编者注: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对照当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相关标准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适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是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性质为政府性基金。该条规定的这两种费用的减免对于燃气企业是利好,但未规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程序,可后续根据当地的改造方案或规定进行申报。

(五)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对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施,完善燃气等管道监管系统,实现城市燃气等管网和设施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同步推进用户端加装安全装置。鼓励将燃气等管道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等基础平台深度融合。

(六)加强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强化源头管控。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

(七)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供热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

编者注:该条规定是在《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上新增的规定,对燃气企业改造、维修费用分担具有实质指导意义。但提醒燃气企业注意气价调整的程序合法性,以防范价格违规法律风险。

(八)结合更新改造,引导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属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九)结合更新改造,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完善准入条件,设立清出机制,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监管。推进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